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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彭顺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彭顺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彭顺米,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彭顺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顺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顺米支付费用共计519819.5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75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顺米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彭顺米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