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5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安宝,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6379.8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李安宝的房产轮后查封,现被执行人李安宝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