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宣华与贵州竹园惠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华,贵州竹园惠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民初1763号原告:陈宣华,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声远,大方县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竹园惠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竹园乡歹鸡村。法定代表人:鲍丽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宣华诉被告贵州竹园惠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声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农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宣华诉称:2013年6月13日���、被告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于被告公司的鸡粪影响原告的农业收入,被告自愿承担赔偿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惠农公司赔偿原告坐落于竹园乡××鸡村××三节麻窝土地667平方米,折合1亩。赔偿期为二年,自2013年6月13日起计算年限,每亩每年赔偿4000.00元,赔付方式为一年一付。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2013年至2014年的赔偿款,从2015年7月惠农公司停产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赔偿款5000.00元,经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赔偿款5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惠农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旨在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赔偿协议》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签订《赔偿协议》的事实。上述证据,虽然被告未到庭,但是经本院审核,原告所举第1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第2组证据,该证据甲方为惠农公司,乙方为原告,但是签字人为周玫,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周玫系惠农公司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且该协议无惠农公司印章,故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惠农公司以周玫为代表(甲方)与原告陈宣华(乙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约定:“由于甲方的鸡粪影响乙方的农业收入,甲方愿承担赔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赔偿乙方坐落于竹园乡××鸡村××三节麻窝土地667平方米,折合1亩。赔偿期为二年,自2013年6月13日起计算年限;2、每亩每年赔偿4000.00元,赔付方式一年一付。共计每年赔偿乙方5000.00元,自协议签订后付清第一年的赔偿金;3、……”,《赔偿协议》甲方由周玫签字,乙方由陈宣华签字。本案的审理焦点为:被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赔偿协议支付其赔偿款5000.00元,应当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真实有效,以及惠农公司欠付其赔偿款。根据原告所举《赔偿协议》,该协议虽甲方为惠农公司,乙方为陈宣华,但是该协议并未加盖惠农公司印章,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周玫”系惠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故《赔偿协议》的三性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惠农公司欠付其赔偿款。但是在本判决作出前,原告均未向本院递交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请求判令惠农公司支付其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宣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高端平人民陪审员 陈兴伍人民陪审员 曹昌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