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22刑初26号公诉机关宜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4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以君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薛某某的挖掘机,在位于宜君县棋盘镇寺天村芝麻河东组三十亩湾擅自开垦自己经营的26亩林地为耕地,自2016年春季以来连续两年种植玉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宜君县国有棋盘林场报案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宜君县公安局棋盘派出所户籍证明、宜君县哭泉森林公安派出所归案经过证明、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宜君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2016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综合图、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6亩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环境资源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同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