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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培玉、钱汉林诉刘永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钱汉林,男。申请执行人:何培玉,女。被执行人:刘永宏,男。钱汉林、何培玉与刘永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钱汉林、何培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诉讼费500元,鉴定费8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390元。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永宏在银行存款1390元,若无存款则提取,扣留其同等金额经济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