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106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