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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路本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路本恩,马翠莲,路某,李海鹏,肥城市信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48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负责人:王开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路本恩,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马翠莲,女,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李功红,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路某。法定代理人:李功红,系路某之母。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波,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海鹏,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上诉人:肥城市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王玉涛,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侠,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本恩、马翠莲、李功红、路某及李海鹏、肥城市信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9元,减半收取215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胜审判员  毕经纶审判员  薛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