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建柱、康录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柱,康录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柱,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0610581470。被执行人:康录远,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柱与被执行人康录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现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8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庆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