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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全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3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全弟,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无业。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子华、尹吉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全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全弟来到沧州市天成明月洲小区南门,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张某1发生争执,刘全弟对张某1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腿部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为此,指控被告人刘全弟犯故意伤害罪并当庭列举证据。被告人刘全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全弟来到沧州市天成明月洲小区南门,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张某1发生争执,刘全弟对张某1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腿部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全弟赔偿被害人张某1伤残赔偿金、生活补助金共计13万元,被害人张某1不再追究刘全弟的刑事法律责任。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刘全弟到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南陈屯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全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刘某、张某2、杜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刘全弟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全弟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全弟的到案经过,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被告人刘全弟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全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全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全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致明人民陪审员  鞠海岐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