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7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4337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太仓市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337号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十图村8号。法定代表人:邓云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耀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太仓市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40号717室。法定代表人:郑瑞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已结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仓市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4元,由原告苏州恒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三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璐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