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大林包箱包销售部与佛山市南海名正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大林包箱包销售部,佛山市南海名正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20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大林包箱包销售部。经营者谢家奎,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郭占刚,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名正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总经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生态工业园6号首层之一。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大林包箱包销售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名正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大林包箱包销售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