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闫虎伟与闫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虎伟,闫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333号申请人:闫虎伟,男,1953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闫拴虎,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闫虎伟与被申请人闫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虎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拴虎在神木市大保当镇新华村的分红款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保全金额为1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闫拴虎神木市大保当镇新华村的分红款予以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时间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闫虎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