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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兰芳与李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芳,李阔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113号原告:赵兰芳,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李阔,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赵兰芳与被告李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兰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兰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兰芳负担。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