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汤汝燎、张顺和等与陆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汝燎,张顺和,汤爱英,汤思婷,汤浩文,陆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汤汝燎,男,194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张顺和,女,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汤爱英,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汤思婷,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汤浩文,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陆军华,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执行人汤思婷、汤浩文、汤汝燎、张顺和、汤爱英与被执行人陆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军华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493932.99元,案件受理费760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陆军华户籍所在地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军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执行员 陆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