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东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469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东坡,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东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胜男、被告人汪东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汪东坡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核载19人实载34人的无号牌幼儿校车从河南省杞县西寨乡乔集幼儿园去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前瓦冢村送学生,当行驶至民权县人和镇前瓦冢村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民权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属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上述事实,被告人汪东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安某、汪某的证言、光盘、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东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东坡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东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