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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荔浦县荔景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朱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县荔景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朱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585号原告荔浦县荔景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建新居委会横排路79号。负责人李国健,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丕云,广西荔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兰,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县荔景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朱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县荔景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朱秀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荔浦县荔景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蒋宇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大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