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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建成与福建蟠桃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成,福建蟠桃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587号原告:苏建成,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宇、尤炳良,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蟠桃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2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4FY564。法定代表人:刘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平,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建成与被告福建蟠桃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苏建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建成负担。审 判 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