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毅与杨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毅,杨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920号原告:何毅,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杨军梅,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何毅与被告杨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何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毅撤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何毅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