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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毅与杨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毅,杨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920号原告:何毅,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杨军梅,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何毅与被告杨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何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毅撤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何毅承担。审判员  龚大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