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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全贵与包道安、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全贵,包道安,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罗全贵,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包道安,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罗全贵诉包道安、郑州兴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33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