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云亮、王德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亮,王德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5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亮,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告人王德红,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亮、王德红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亮、王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张云亮、王德红经预谋至本市闵行区兴南路晶实农贸市场门口的上街沿处,分工配合,采用抛物诈骗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价值人民币10,780.96元的千足金黄金手镯1只。同年6月8日,被告人张云亮、王德红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调取作案工具并扣押部分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云亮、王德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销货开票单、路面监控录像的截图,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亮、王德红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10,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德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人之前实施“抛物诈骗”被判处刑罚,现又实施同类犯罪,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张云亮、王德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云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王德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缴获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