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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三河市,捕前住该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凤芝、代理检察员董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14时许,在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村一民工宿舍内,使用暴力欲强行与被害人董某1发生性关系,后被赶来的工人制止,强奸未能得逞。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属强奸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综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否认,但其以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为由,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董某1在同一工地工作。2017年5月23日14时许,在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村一民工宿舍内,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采用撕扯、扒衣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董某1发生性关系,后被赶来的工人及时制止,张某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董某1陈述,她在三河市黄土庄镇后沿口村一工地负责做饭。2017年5月23日14时左右,工地上一名姓张的男子来到后沿口村工地宿舍,她看到该男子进来时站都站不稳,一看就是酒喝多了。她给老板打电话,让老板将这名男子带走。老板让姓张的男子先睡会儿觉,姓张的男子就自己躺在门洞下边的沙发上了,老板带着其他工人去了工地。她在屋里边洗衣服边和四名邯郸籍工人聊天。姓张的男子躺了几分钟后,就进屋骂那四名邯郸工人,还用手打,那四名邯郸工人就往外跑。一、二分钟后姓张的男子回来,就突然从她身后大力拽了她的上衣一下,她被直接拽到后边的床上去了。因没站稳就半躺在床上。她看见姓张男子的迷彩裤已经掉在了地上,之后就穿着内裤骑在了她身上,并扒她的上衣,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用力推也没有将该男子推开,该男子还打了她脸部两下,她就喊“救命”,喊第二声时,那四名邯郸籍工人就进屋将姓张的男子从床上拽了下来。被害人董某1辨认笔录记载,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欲对其实施强奸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2、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2017年5月23日14时左右,工地上一名姓张的男子喝多了,不知道怎么跑到民工宿舍来了。后他看到姓张的男子在门洞下的沙发上睡觉。他和王某等四人和给工地做饭的一名姓董的女子在屋里聊天。这时姓张的男子进屋对他们又打又骂,他们四名男民工就全跑出去,姓张的男子不再追打他们时,他们四人就坐在门洞子下面的沙发上。那名姓张的男子往做饭的锅里尿尿后就进屋了。当时屋里只有姓董的女子在洗衣服。之后就听见屋里那名女子喊“救命啊”。他们四人进屋后看见那名姓张的男子只穿着内裤骑在那名女子身上并往下扒其上衣。他们赶紧上去把那名男子拽了下来。那名男子被拽下来后穿上裤子又开始追打他们,之后老板就来了。证人赵某1辨认笔录记载,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欲对董某1实施强奸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在上述时间,他与工友赵某1等四人在民工宿舍东侧的大门洞下待着时,听到宿舍内的一名女子喊救命,他和赵某1跑过去,看到和他们一起干活的姓张的男子穿着内裤正骑在给工地做饭的姓董的女子肚子上,并用双手分别按着姓董女子的左右胳膊。赵某1上前拽姓张男子的胳膊,将其拽下床。姓董的女子告诉他们,说姓张的男子打其,还要对其强奸,让他们帮忙报警。4、证人厉永奇证言证实,他是干土建工程的,张某某是他手下的工人。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请工人吃饭,期间张某某喝了不少酒。当天下午2点30分左右,工地做饭的董某1给他打电话说“老张(张某某)打她还拽她”。他到工地宿舍后看见张某某在一个沙发上躺着,他将张某某叫醒后,张某某就打他。警察到后将张某某就带走了。后听其他工人描述,张某某把自己的裤子脱了还拽董某1的裤子,打董某1并做出要实施强奸的意思,后被其他工人拉开了。证人厉永奇辨认笔录记载,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欲对董某1实施强奸的男子,即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并有辨认照片予以印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6、三河市优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记载,被害人董某1伤情为左下一牙齿松动,左面颊软组织损伤。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中午他喝酒了,等他有印象时已经被带到派出所。上述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庭审查明的事实,且经本院审核,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故均予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另查明,2017年5月23日15时许,被害人董某1电话报警,称在三河市黄庄镇后沿口村民工宿舍内有一名姓张的男子欲对其强奸,并对其进行殴打。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另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其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因意志以外原因,被告人张某某强奸未能得逞,属未遂,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的量刑请求,本院酌予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儒莲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