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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瑞娟、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西郝家疃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娟,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西郝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娟,女,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西郝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驻地。负责人刘淑君,妇女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娟与被执行人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西郝家疃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