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吕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路某某与吕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经查,路某某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龙章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赵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