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莉、邓双华、邓金秀、韩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小莉,邓双华,邓金秀,韩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保71号申请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法定代表人:宋小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兵,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波,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被申请人:胡小莉,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申请人:邓双华,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申请人:邓金秀,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被申请人:韩宜良,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莉、邓双华、邓金秀、韩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小莉、邓双华、邓金秀、韩宜良53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以自有房屋和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小莉、邓双华、邓金秀、韩宜良53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东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