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917邹美兵与周学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美兵,周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邹美兵,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周学奎,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美兵与被执行人周学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1747元,执行费262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李菲菲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邹美兵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美兵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