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叶兴与刘蛟佼高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叶兴,刘蛟佼,高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叶兴,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蛟佼,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麒维,重庆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雅,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高叶兴因与被上诉人刘蛟佼、高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叶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叶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高叶兴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0元,依法减半收取5810元,由上诉人高叶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项江陵审判员 王梓言审判员 郭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