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静与牛红彦、狄亚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牛红彦,狄亚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3279号原告赵静,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牛红彦,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狄亚琳,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赵静与被告牛红彦、狄亚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审判员 陈树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