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4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文仟与黄云锋、陈省娣-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仟,黄云锋,陈省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仟,男,汉族,1953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沐碧,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云锋,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陈省娣,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文仟与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粤1624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云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仟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陈省娣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元由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负担。因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仟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日发出传票传唤申请执行人陈文仟和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于2017年5月18日到本院进行执行听证,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未到庭参加执行听证;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发出(2017)粤1624执108-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7年7月4日前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仟借款本金人民币7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生效判决计算),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元、执行费人民币1065元,还应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日向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报告财产及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派员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予以查找及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将其分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在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17年7月2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文仟,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陈文仟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申请执行人陈文仟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文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4执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文仟发现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黄云锋、陈省娣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曹海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