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贺永峰与赵万文、李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峰,赵万文,李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2642号原告:贺永峰,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平罗县。被告:赵万文,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被告:李学霞,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平罗县。原告贺永峰与被告赵万文、李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贺永峰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李学霞在借条上的签字不是被告李学霞本人签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霞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霞的诉讼。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学霞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永峰撤回对被告李学霞的起诉。审判员 王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