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秋珍与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秋珍,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朱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471号原告:蒋秋珍,女,195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601652024,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振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耿德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3901037J,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253500081,住所地兴化市兴沙公路与兴盐公路交叉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徐克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宇,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蒋秋珍与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朱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蒋秋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532500元及利息;2.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朱宇在其代垫资范围内承担补充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经营为由,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6月29日、2014年8月12日、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1月30日分六次向宦满借款合计5325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后宦满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告知了被告,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以及被告朱宇作为代垫出资人,在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领取营业执照后不久将全部资金抽走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兴化市公安局已决定初查,故对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结果后作相应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秋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沈桂贤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