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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吴海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83号移送执行机构: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海,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吴海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海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吴海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