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74号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233号。法定代表人:刘双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召林,北京市博颢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进。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双武天衣公司)诉被告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双武天衣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双武天衣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四十四元八角,减半收取计四千五百七十二元四角,由原告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邓卓审判员 章瑾审判员 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