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春梅、吕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春梅,吕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080号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萍,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春梅,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云龙,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春梅、吕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0元,减半收取计553.00元,由原告黑河市鑫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炳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磊书 记 员 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