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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泽华与上海明强木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泽华,上海明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6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泽华,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明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富贵,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泽华因与上海明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6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泽华申请再审称,前案中周泽华主张赔偿金的时候,并不知晓自己有职业病,造成周泽华在该案仲裁时未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原审未查明周泽华系受明强公司误导申请前案赔偿仲裁及明强公司恶意隐瞒周泽华职业病的事实,且未审核本案中周泽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前因后果,简单以本案系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周泽华的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因明强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周泽华曾申请仲裁并诉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支持了周泽华要求获得赔偿金的诉请,该民事判决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就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择一诉讼,周泽华在前案中既已选择了赔偿金之诉讼,现其在本案中再提起恢复劳动关系之诉,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周泽华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周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泽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