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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梅诉被告吴宏月、姚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吴宏月,姚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231号原告:王雪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宏月,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姚成明,男,住址同上。原告王雪梅诉被告吴宏月、姚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梅委托代理人仲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宏月、姚成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雪梅诉称:吴宏月、姚成明系夫妻关系。吴宏月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4月9日向王雪梅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一年归还。到期后经催要,吴宏月未支付借款,王雪梅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吴宏月、姚成明立即偿还王雪梅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吴宏月、姚成明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吴宏月、姚成明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雪梅、吴宏月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宏月未能及时偿还王雪梅借款应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吴宏月、姚成明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姚成明依法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约定一年归还,但未约定利息标准,故利息应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宏月、姚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雪梅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吴宏月、姚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