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俊奇、王俐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俊奇,王俐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82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行长。被执行人刘俊奇。被执行人王俐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3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俊奇、王俐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俊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五锦东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住宅(建筑面积222.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