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新战与驻马店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战,驻马店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93号原告:王新战,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驻马店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下碑寺乡石灰窑村。法定代表人:曾文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战诉被告驻马店市富辉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战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新战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义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