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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肖庆,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晶,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肖庆与被执行人张晶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