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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审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楼根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楼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67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龚淑娟。委托代理人吴佼。被执行人楼根清。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义市监管罚字〔2016〕0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未经第10675330号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进标有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的香皂存放于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竺阳路670号准备销售。共查获标有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图案的香皂19440块,该批香皂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估价中心估价为2.2/块。上述物品还未销售即被我局查获。被执行人销售商标侵权香皂共计违法经营额42768元,无违法所得。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另被执行人销售侵权第106753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香皂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三、罚款人民币65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义市监管罚字〔2016〕0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