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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屯良与王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屯良,王拴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881号原告:高屯良,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王拴信,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镇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屯良诉被告王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屯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屯良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高屯良负担。审判员  许西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