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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汪海斌与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斌,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斌,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李店乡红石大道1#。法定代表人毛敏,该公司董事长。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6]第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5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书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