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在伟、周从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在伟,周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36号申请执行人:冯在伟,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周从喜,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冯在伟与被执行人周从喜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从喜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在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1187号,执行标的4025元。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2017年8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636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从喜发出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5月4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剩余案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分三次向申请执行人还清。至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已经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