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鹤玲与王野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182号申请保全人孙鹤玲,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保全人王野,男,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鹤玲诉被告王野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王野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488号汇丰家园14号楼1单元1层3号房屋(S000355417),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 勇审判员 孙 晶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