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武城县徳亿安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武城县徳亿安棉纺织有限公司,王艳玲,宋云辰,宋庆晓,隋雪,德州福庆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8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36号。负责人梁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武城县徳亿安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银山工贸园。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被申请人王艳玲,女,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宋云辰,男,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宋庆晓,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隋雪,女,199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德州福庆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东环路南。法定代表人齐炳山。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武城县徳亿安棉纺织有限公司、王艳玲、宋云辰、宋庆晓、隋雪、德州福庆油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徳亿安棉纺织有限公司、王艳玲、宋云辰、宋庆晓、隋雪、德州福庆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自有资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城县徳亿安棉纺织有限公司、王艳玲、宋云辰、宋庆晓、隋雪、德州福庆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