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甘肃渝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甘肃渝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576号原告:许某,男,汉族,住徽县。被告:甘肃渝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住址:徽县城关镇金徽商场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甘肃渝鼎商贸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欠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