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贵杰与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杰,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645号原告:陈贵杰,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法定代理人:向贵霖,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蓉,女,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华,男,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贵杰与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贵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