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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贵杰与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杰,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645号原告:陈贵杰,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子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法定代理人:向贵霖,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蓉,女,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华,男,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贵杰与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贵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