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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方某、汪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汪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68年7月0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汪某,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身份住址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身份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汪某、刘某、原告邬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000.00元及相关垫付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汪某、刘某在银行无存款,在汪某、刘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汪某、刘某已离开身份住址。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表示认同,在经本院做申请执行人方某工作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方建与被执行人汪某达成新的还款履行时间,即:2017年9月底还款16000元;2018年元月底还款16000元;2018年9月底还款16000元;2019年元月底还款16000元;2019年9月底还款16000元至还清;2020年元月底另付6000元作为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后申请执行人方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是自行处置民事权利行为。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8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