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廖志保、李连英与陈为栋、曹辉附带民事赔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英,廖志保,陈为栋,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英,女,生于1964年1月17日,汉族,农民,住勉县同沟寺镇照壁山村八组015号。申请执行人:廖志保(李连英之子),生于1984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勉县同沟寺镇照壁山村八组015号。被执行人:陈为栋,男,生于1975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勉县金泉镇墓上村四组016号。被执行人:曹辉(陈为栋之妻),生于1979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勉县金泉镇墓上村四组0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李连英、廖志保与陈为栋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陈为栋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人李连英、廖志保各项损失19724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再赔偿196243元。逾期,陈为栋未履行。李连英、廖志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陈为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11月,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号:(2016)陕0725执230号〗。2017年4月,李连英、廖志保向本院申请追加曹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追加曹辉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17)陕0725执异5号〗。执行中,李连英等与陈为栋等达成执行和解,即陈为栋等于2017年4月28日履行赔偿款30000元(李连英等已领取),2018年1月31日履行20000元后,再协商剩余赔偿款等履行期限。李连英等向本院书面申请不对陈为栋等采取拘留等措施。同时查明:目前,陈为栋等银行账号仅有零星存款;陈为栋等在车管所、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陈为栋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五个多月。李连英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陈为栋等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李连英等书面认可本院对陈为栋等财产调查的情况,亦提供不出陈为栋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与陈为栋等达成执行和解,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25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