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浩与冉浩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浩,冉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228号申请执行人:丁浩,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冉浩,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丁浩与被执行人冉浩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9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冉浩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冉浩银行存款人民币2120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