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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粉惠、浦修与孔令忠、孔得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粉惠,浦修,孔得成,孔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508号申请人:余粉惠,女,1962年2月16日生。申请人:浦修,男,1989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孔得成,男,1979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孔令忠,男,1949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余粉惠、浦修与孔令忠、孔得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执行到位8215元,尚余3785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3785元定于2018年3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人余粉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维滇审判员  孙应波审判员  胡长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健 关注公众号“”